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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非法摩托车联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

澄海公安 澄海公安 2022-05-05


关于开展非法摩托车联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


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生产、销售行为,严厉打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营造安全有序、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,全力推进我区创文巩卫工作,区政府决定开展非法摩托车联合整治专项行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、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特通告如下:


一、禁止机动车维修点无证无照经营或非法销售摩托车。违反规定的,扣留摩托车,由区交通运输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。


二、禁止摩托车销售点无照经营、超范围经营、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以外的摩托车。违反规定的,扣留摩托车,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三、禁止生产、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摩托车。违反规定的,依法没收非法生产、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,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有营业执照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,没有营业执照的,予以查封。


四、禁止驾驶无牌证、假牌证、报废、拼装的摩托车上路行驶。违反规定的,扣留摩托车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。


五、禁止在道路、公共场所停放无牌证、假牌证、报废、拼装的摩托车。违反规定的,拖移摩托车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。


六、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停放无牌证、假牌证、报废、拼装的摩托车。违反规定的,拖移摩托车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。


七、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,公安机关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八、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,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供车辆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,按规定接受处理;未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,一律依法按程序处理。


九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

2019年8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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